法律

无过错输血染艾滋难索赔

  导读:“5岁女童感染艾滋病”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无过错输血”案件中,一边是尚未攻克的医学难题及无过错的合规操作,另一边是无辜的输血感染者及遭受损害的整个家庭。虽然这是小概率事件,但几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对被不幸砸中的患者及家庭,却是百分之百的巨大灾难。海淀法院法官陈某认为,对于此类损害的救济途径,人们往往局限于侵权责任法领域,却忽视了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法领域。为什么不能尝试在医疗领域,建立补偿受害人的“医强险”制度呢?

  女童治病输血不幸感染艾滋病

  2010年,刚出生8个月的女童毛毛在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接受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手术后她一直发烧,2014年再次到协和医院治疗,检查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后确诊为艾滋病。

  事后,福建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调查,认为供血的福建省血液中心和实施手术的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福建省卫计委医政处处长称,患儿在手术治疗期间,曾先后输注过8位献血者的血液。经查,确认其中一位陈姓献血者目前检测HIV抗体为阳性。该献血者曾于2010年3月无偿献血,当时血液检测结果合格,此后未再献血,在此次调查前并不知晓自己已感染HIV。

  调查组专家认为,毛毛因输注“窗口期”血液而感染HIV的可能性极大,可能属于一起医疗意外。

  医院无过错输血受害人难找赔偿依据

  无过错输血,说的是患者自身并无过错,采供血机构及医疗机构亦系依法依规完成采供血及输血操作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使用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然患上了经血液传播的疾病的情形。

  对于无过错输血情形,我国的医事特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该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来救济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的最终依据限于过错行为及无过错的法定行为,而无过错输血既不属于过错行为类型,也不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行为类型,因而在侵权责任法领域难以找到‘赔偿’的法律依据。”海淀法院陈法官说,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损失分担的基本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是,这种损失分担对损害的救济是有局限性的,而且能否适用于医疗损害领域在学术界及实务界尚存争议。

  陈法官认为,“另外从条文的文意解释上看,既然是‘分担’,就不可能是全部由一方承担,而且还要考虑实际情况及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所以,《侵权责任法》中分担原则对无过错输血的救济是一条可选择路径,但并不是一条‘赔偿’路径或充分救济的路径。”

  像“交强险”一样建立“医强险”制度

  “无过错输血”案件中,一边是尚未攻克的医学难题及无过错的合规操作,另一边是无辜的输血感染者及遭受损害的整个家庭。虽然通过窗口期血液途径感染的各类传染疾病属小概率事件,但几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对被不幸砸中的患者及家庭,却是百分之百的巨大灾难。陈昶屹法官认为,虽然不能通过侵权责任法去“制裁”无过错输血行为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从风险分担与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从2006年起,保险业在我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之后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会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医疗责任险并不是每个医疗机构强制参加的险种,一般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自愿参加,且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因此,对于无过错输血这类不属于执业过失的损害,医疗责任险一般不予赔偿。

  当然,目前我国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附加条款业务,若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可通过购买附加医疗意外责任险而承保医疗意外,类似“无过错输血”这样的无过错损害便能获保险赔偿。不过,开展附加条款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费率相对较高,很多医院不愿选择此类业务,所以无法有效地覆盖所有遭受“无过错输血”感染损害的患者。

  陈法官建议:“我国在交通事故风险保障领域建立了无过错补偿的‘交强险’制度,我们可尝试在医疗领域,针对包括‘无过错输血’在内的特定医疗意外类型,建立补偿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医强险’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无需新起炉灶,也不需要无限扩大承保无过错损害的范围,仅需对现行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业务进行修正完善,并通过立法要求从事此类风险业务的医疗机构参加强制,以体现法律对生命的关怀与尊重。”

  设立医疗风险救助基金补偿受害人

  此外,陈法官认为,还可通过《社会救助法》进行进一步的救济。

  虽然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尚未正式出台,但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此类案件患者及家庭获得专项救助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各地方政府后续制定“实施细则”时,在医疗领域设立“无过错医疗风险社会救助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类似于交通领域救助受害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就医疗救助方式而言,可通过一次性补偿与定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补偿救助,但应以定期补偿为原则,以一次性补偿为例外。

  法谚云:“补偿不是中六合彩。”补偿原则是救急不救穷,如果一次性补偿获得较大金额,有时反而会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感染患者的疾病治疗。

  此外,设立此类医疗救助基金,还需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确保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基金之间的无缝对接上,“无过错输血”感染患者高效便捷地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