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拿单位工作证代替劳动合同“工伤”后维权受阻

  【案例】虽然遍地开花地“海投”了应聘简历,但邱某某一直没有收到任何录用通知。眼看着同学一个个上班而去,邱某某如同热锅上的蚂蚁。2014年7月4日,邱某某终于接到一家公司的录用电话。公司告诉邱某某,其只能根据邱某某推销产品价款的5%给予回扣,多则多给,少则少给,且不给予底薪及任何福利;市场与客源靠邱某某自行开拓和挖取,公司不对邱某某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挥、监督、考核;公司为方便邱某某工作,可以提供销售人员工作证,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条件有些苛刻,但邱某某还是接受了。岂料,半个月后,邱某某在推销产品时遭遇车祸,公司却拒绝给予任何工伤待遇。

  【法官说】邱某某的确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因为认定工伤必须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虽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工作证”可以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但核心必须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可公司给予邱某某工作证,只是为了方便邱某某推销产品,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尤其是邱某某没有接受公司管理、指挥、监督、考核,进一步说明邱某某只是公司销售业务的承揽者,彼此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