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无联系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王某于1985年与甲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合同,1990年6月甲单位将王某除名,停发王某工资,但双方未办理相关手续,王某的档案仍在甲单位保存。2011年王某起诉甲单位,要求甲单位为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工资及福利待遇、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无能证明其与被告自1990年6月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自1990年6月后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多年没有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本案的判决结果即是一例。但也存在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解除程序要求,用人单位也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双方之间一般未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用人单位对此应当负有责任,对于劳动者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专家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考察以下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互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虽然甲单位无书面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解除且王某的档案仍存于甲单位,但是王某脱离甲单位管理已久,且不再向甲单位提供劳动,甲单位也不再向王某支付工资,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劳动关系已经丧失其存在的基础。故1990年6月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避免上述纠纷出现,专家建议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如难以寻找劳动者,可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