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可能入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等问题,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25日《长沙晚报》)

  在法治社会,任何纠纷的处理,都需遵守一定的规则。具体到医患纠纷上,有了矛盾和冲突不可怕,只要依法按章处理,再棘手的事,都能找到最佳的处理办法,都能通过一个合理的“出口”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换言之,医患双方的正当诉求,都有表达的地方,都能依法得到保障。

  然而,“医闹”行为如何处理,缺乏具体的规则,当“医闹”没有构成具体伤害时,处理更是缺乏依据,特别是一些软性“医闹”,只“闹心”不“闹事”,纵使医生不堪其扰,可能也拿这些人没办法。法治社会不应允许存在这类空白。此次修法,明确规定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追究刑责,如此一来,包括软性“医闹”在内的所有“医闹”,都被纳入打击范围。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轻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