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偿保管可免责,过失重大当赔偿

  无偿保管的保管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400元。

  2007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保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系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人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不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无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