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签劳动合同员工受伤,单位给付双倍工资

  公司没和女员工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买工伤保险,女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法院判决公司不仅给付双倍工资,同时职工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单位买单……

  未买保险,工伤待遇由公司承担

  李女士是普兰店人,2012年4月,她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1734元,但单位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交纳工伤保险。2013年8月份,李女士在单位工作时右手受伤,经普兰店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李女士第一次住院期间,单位安排人护理,并交纳了全部医疗费;第二次住院的费用由李女士自己垫付。

  去年9月份,经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女士构成七级伤残。李女士所在单位认为,李女士受伤后,单位积极为李女士治疗,还发了三个月工资,所以不愿意再行赔偿。

  无奈之下,李女士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某某律师向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去年11月份,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这家公司没有为李女士交纳工伤保险,李女士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承担李女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由公司买单,裁定这家公司给付李女士工伤待遇15.5万余元,但对于李女士要求的双倍工资没有支持,理由是李女士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

  未签合同,公司还需给付双倍工资

  李女士不服,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除给付工伤待遇外,还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家公司仍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李女士是2012年4月份到公司上班的,如果要求双倍工资,就应当在2013年4月份之后1年内提出,超过一年,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受伤后,曾经到普兰店市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李女士在2014年11月份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付工伤待遇时,再要求单位给付双倍工资属于时效中断,本次诉讼再次要求双倍工资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除给付李女士工伤待遇外,还要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810元,连同工伤待遇共计17.6万余元。

  王某某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