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钢板断裂,医院赔偿

  2010年3月12日,欧阳松不慎从四楼摔下,身体多处摔伤,后被送往江西省安福县某医院治疗,并做了腰椎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和左距骨骨折切开内固定手术。术后,欧阳松突然感觉左大腿疼痛,经诊断为钢板断裂。2010年8月16日,又实施了第二次手术,并花去医药费3400多元。为此,欧阳松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缺陷钢板,导致其接受第二次手术,加重了经济负担,落下严重的肢体伤残。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安福县某医院支付医疗费等共计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1年4月28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安福县某医院赔偿欧阳松医疗费等共计3万元。该款于调解之日已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