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患癌失胃,索赔14万

  2008年10月,徐毅(化名)因胃部不适到市某医院就诊,并按医嘱随即住院治疗。11月8日,被确诊为浅表性胃癌。翌日,医院安排进行手术,在未告知徐毅及其家属的情况下进行根治性胃全切术。手术后,徐毅的病情非但未有好转,反而持续恶化引发并发症,并导致多器官衰竭。两天后,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徐毅不得已被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两个月后,徐毅出院,并委托马鞍山市医学会对本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10年4月,机构作出分析意见,指出手术方式合理,措施基本完善,可存在两点不足:一是针对患者高龄的情况,对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之不详;二是未告知家属进行胃全切术。但不足处与疾病的发展无明显因果关系。随后,徐毅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认为,马鞍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虽认为该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分析意见中认定存在的不足与疾病的发展无明显因果关系,但医院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未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故法院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7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该医院赔偿徐毅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