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签劳动合同,讨要二倍工资“门槛多”

  闫女士原是破产企业某铝厂的职工,2005年3月,她到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始终未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闫女士每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金4万元。2009年10月10日,闫女士因不满公司待遇离开公司。2010年10月,该公司发放2009年度年终奖时,未向闫女士发放。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闫女士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4万元年终奖,及双倍工资375800余元等其他待遇。

  公司辩称,闫女士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闫女士。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闫女士于2009年10月10日离开公司到公司下属项目部,是一种体制内的流动,不能视为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故闫女士起诉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根据多项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发放了2009年年终奖,闫女士要求支付4万元年终奖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公司与闫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以前并无溯及力,故闫女士请求支持其双倍工资375833元过高且不妥,对闫女士这一请求数额不予支持。但公司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期间的22个月向闫女士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判决,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000元,支付4万元年终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7500元,共计134500元。

  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护持原判。

  河北某冶金建设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再审。2014年2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维持原判。

  提醒:

  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认识在司法实务中不存在争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即“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支持自“应当签订日”至“实际签订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这在司法实务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从《劳动合同法》督促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和设定二倍工资法律责任的目标来看,应认为“视为已经订立”不等于“实际订立”,用人单位仍有法律义务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违反者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的判决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