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防空设施防空用,擅自改建系非法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但是随着北京人口的增加,住房问题日益凸显,个别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将防空地下室改造成单间进行出租营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危害国家的防空安全。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海淀区民防局诉李先生排除妨碍纠纷案。法院判决李先生限期腾空防空地下室,并且恢复原状。

  原告海淀区民防局诉称,依照法律规定,海淀区民防局代国家行使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并负责管理。海淀区民防局局于2009年11月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瑞新里小区4号楼防空地下室被李先生等人侵占,并且将该地下室改造成43间房屋,用于出租获利。海淀区民防局依法对李先生进行了处理。李先生等人曾保证尽快将该防空地下室腾空,但是一直未履行承诺,至今仍占用该防空地下室。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海淀区民防局依法起诉要求李先生立即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瑞新里小区4号楼人防工程内被其擅自改造的43间房屋拆除,并且腾空交还。

  被告李先生辩称,他与当时管理瑞新里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该地下室的使用权属于善意取得。他已不在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居住、经营,因此不同意海淀区民防局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位于海淀区瑞新里小区4号楼地下室的人防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海淀区民防局代表国家有行使管理人防设施的职责,李先生未经海淀区民防局许可擅自将诉争的地下人防工程改建为若干独立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海淀区民防局对其违法经营依法进行了处罚,虽然李先生承诺限期腾空所出租的房屋,但未能予以腾空,至今仍在经营,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李先生辩称其与物业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于善意取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瑞新里小区四号楼地下二层人防工程改建的房屋拆除,恢复原状,并腾空交付原告北京市海淀区民防局。

  宣判后,被告李先生提起了上诉。

  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