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裁员不能“想裁就裁”

  企业效益不好,想裁减员工,但未按法定程序办理,企业直接行使裁员权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在开发区某企业工作的王先生和周先生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概要

  王先生和周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职工。该公司从2013年上半年便停产歇业,所有职工在家待岗,每月享受生活补贴。2014年8月份,该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与包括王先生、周先生在内的32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在公告栏及车间张贴公告,告知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研究,股东会决议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经济性裁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保护对象外,实施整体工龄买断,与王先生等32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要求相关职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2014年8月16日,公司分别向王先生、周先生等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王先生和周先生认为,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程序不合法,遂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直接行使裁员权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案例评析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本案中,某公司受宏观经济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作出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决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庭审过程中也未提供证明已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证据材料。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成立,故仲裁委对王先生和周先生主张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裁员的主要原因系经济性原因,而非劳动者原因,劳动者并没有过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上述案例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客观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条件,也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其裁员行为被认定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