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效吗

  张某是济南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2012年6月份毕业以后,应聘进入济南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5年,地点在济南,但是在该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必须给另一方2万元作为损失补偿。2014年10月,公司突然因经营困难为由裁员,要求张某离职。张某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公司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该如何维权呢?

  李律师团队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多时候因为不懂法而丧失了维护权益的工具。在此,李律师团队提醒各位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不要因单位的强势而妥协,要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