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罚权?

  连日来,澳门医疗事故法草案出台后备受关注和争议。澳门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法律制度》草案,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因违反医疗卫生规定而引起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法案建议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独立调查和技术鉴定,并设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对医疗事故争议作调解,同时医疗事故须在24小时内强制通报,以及须保存病人病历至少10年。目前,该草案将于本月29日提交立法会讨论及表决。

  争议:委员会没有处罚权恐成“冇牙老虎”

  坊间对该草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罚权,恐成“冇牙老虎”。对上述争议,澳门卫生局于22日召集传媒作出解释,称法案建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职责集中在调查和鉴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是为维护委员会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宜由委员会行使处罚权。

  澳门无“医疗事故”概念法案酝酿十余年

  一名不愿具名的医疗业界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澳门并无对“医疗事故”的清晰定义,而且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或私家医生在涉及医疗事故时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据澳门卫生局提供资料显示,由2002年至2011年9月,澳门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累计接获524宗投诉个案,涉及公营和私人医疗机构,其中的86宗被作出立案调查,被申诉的医疗机构无需负责任的个案有70宗,需负责任的约15宗。

  2002年,特区政府成立了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和三个专责小组,负责医疗事故法的制订等相关工作,2004年,特区政府成立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负责《医疗事故法》的草拟工作和意见徵集,2005起公开咨询。酝酿十余年之久,直到日前,千呼万唤的法律草案终于出炉。

  质疑

  A

  医疗鉴定委员会应有处罚权?

  澳门卫生局:鉴定报告在诉讼中起关键作用

  草案建议设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仅负责对事故展开调查和技术鉴定,最后撰写结论报告,但无处罚权,有相关人士建议可借鉴香港的查罚一条龙做法,设立医管局、医务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规范公、私营医生的专业操守,调查医疗事故投诉,必要时采取纪律处分等。如有医生违反法例和专业守则,医委会可发公开警告、谴责,以及吊销甚至撤销从业牌照。

  澳门卫生局回应,法案规定,不配合委员会调查措施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会构成违令罪,虽然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具参考意义,非强制性法律文件,但在司法诉讼中仍会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维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该机构的职责集中于医疗事故的调查和鉴定上,而后续的赔偿、纪律处分等事宜,市民应透过其他程序或机构进行跟进处理。

  若会经过调查认定存在医疗事故,则医患双方可以跟进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商议有关的赔偿问题,若仍难以达成协议,患者或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B

  委员会专业性和独立性如何保证?澳门卫生局:委员会不听从任何命令不受干预

  对于有担心医疗鉴定委员会专业性和独立性不足,落入“自己人查自己人”的漩涡,澳卫生局回应,委员会由经验丰富的本地或外地医学专业人士组成,就医疗事故独立进行调查和鉴定,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且不受任何干预。委员会的组成中也可包括一至两名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主要是考虑到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可能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但有相关人士认为,该项说明仍然未够详细,本地专业人士的水准和独立性也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