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三市民状告医疗鉴定机构

  这是一起普通的索赔的民事官司,却是一个在云南乃至全国都很少见的官司:昆明市民胡先生一家三口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昆明医学会告上官渡区法院,就医疗鉴定而索赔。

  今年10月13日,官渡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胡先生的起诉。胡先生上诉到昆明市中院。12月9日,昆明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驳回官渡区法院对该案的民事裁定,指令官渡区法院进行审理。

  一个患者生命的最后历程

  2013年3月1日,胡先生的妻子杨女士出现胸闷、呼吸不适,到昆医附一院呼吸内科看病。杨女士时年50岁。

  该科初步诊断为“左侧胸腔积液原因待查(①类肺炎性胸膜炎?②结核性渗出性胸膜炎?③肿瘤性胸腔积液?)”。当年3月15日,杨女士转入胸外科。完善检查后的3月20日,患方同院方签下“胸腔镜下左胸探查术”同意书。次日,医生给杨女士做了“VATS(电视辅助胸腔镜手术)左胸探查术”检查和“左肺上叶楔形切除手术”。术中冰冻病理结果良性。当年3月29日,杨女士左侧胸膜腔出现积液,医生做了左胸穿刺微创置管引流。当年4月1日,杨女士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胸腔积液(非特异性胸膜炎);低蛋白血症。”

  然而,杨女士出院后一直感觉不舒服。当年4月14日,杨女士因呼吸困难再次到该医院住院。医院诊断为“右肺肺动脉栓塞伴肺高压、Ⅰ型呼吸衰竭、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左侧胸腔积液原因待查(恶性胸腔积液待排)”。期间,院方给杨女士下了两次病危通知。

  胡先生说,杨女士度过危重期后,医生叫她回家慢慢调养,每日要靠吸氧维持生命。当年7月、8月,杨女士先后两次因呼吸困难又到昆明市中医院救治。

  胡先生说,杨女士刚住院时,只有左侧胸腔积液,但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持续恶化严重,患方怀疑医生前期处置措施有问题。医患双方产生争议,于是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给杨女士做医疗争议的技术鉴定。

  2013年7月26日,昆明医学会受理委托。医患双方向昆明医学会提供了各自的材料。同年9月2日,昆明医学会主持鉴定前的专家组抽签。同年9月11日,昆明医学会召开鉴定会。

  2013年9月15日,杨女士病情恶化,急送昆明市一院救治。当天,医院下了病危通知。此后杨女士病情一直很严重,今年2月11日,杨女士病逝于昆明市一院。

  死亡医学证明书记录杨女士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鉴定结果:“有不足但不属医疗事故”

  患方认为:“胸腔积液是呼吸系统疾病中较常见的病症,杨女士在昆医附一院住院期间,院方一系列违反诊疗常规和不当的诊疗手段,违背了杨女士意愿,给她造成巨大损害。杨女士的病未有好转且持续恶化后,医院当时没采取更有效的治疗措施,没提请专家会诊,或转上级医院,延误她的病情。”

  而医方认为:“为患者杨女士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疗原则及诊疗常规,对杨女士的诊断明确,告知清楚,治疗措施得当。提供的医疗服务全程无违反医疗原则及规范的行为。”

  胡先生说,当时,他们一家希望通过科学鉴定弄清楚:“昆医附一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果有,错在什么地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构成医疗事故,责任比例是多少?患者是否具备施行探查术手术的指征;选择有创的‘VATS左胸探查术’是否正确;手术是否存在不当或者误伤之处;‘左肺上叶楔形切除术’是否违反医疗常规?医护人员是否尽到职责等?”

  后来,昆明医学会给杨女士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昆明医学会医鉴字[2013]40号),得出“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在这份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一栏记录了一段话,大意是:专家分析认为,昆医附一院对患者杨女士的术前诊断结论成立;探查术和手术恰当;昆医附一院存在病历文书书写不完善及医患沟通不充分的不足,但跟杨女士目前的病情现状无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过程引争议[/page]

  对杨女士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胡先生一家认为“未对争议要点和客观事实鉴定,得出的鉴定不客观、不公正”。

  胡先生一家的主要理由是:

  其一,“鉴定前,患方得知鉴定专家有昆医附二院的医生,因昆医附二院与昆医附一院众所周知的关联关系,专家组抽签前,患方要求有关专家回避,遭昆明医学会拒绝”。鉴定组组长、昆医附二院胸外科主任杨某与医疗纠纷中当事医生(昆医附一院胸外科)的施某同属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系统,又同为原昆明医科大学同学,违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的规定,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其二,召开鉴定会前,患方向昆明医学会递交的病历、出院医嘱,明白写着杨女士每天氧疗要求大于15小时。“鉴定组明知她是不能离开吸氧和移动的危重病人,仍不顾家属反对,让杨女士拖着病体到昆明医学会里做鉴定。鉴定过程耗时整个下午,她身受劳累。在现场,杨女士遭鉴定组组长呵斥,并拒绝对病人进行现场医学检查,精神又受到损害,致病情恶化。”

  其三,“医患间签订的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的手术名称为‘胸腔镜下左胸探查术’,而昆明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表明,专家鉴定的是‘VATS左胸探查术’、‘左肺上叶楔形切除手术’。这并不是医患双方签订的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所同意的手术。”

  对于家属的质疑,昆明医学会给杨女士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说明了鉴定过程:

  “9月2日(2013年),由昆明医学会医鉴办主持医方一人、患方三人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医患双方均同意专家鉴定组由心胸外科专业4人、呼吸内科专业3人,共7人组成。患方要求当事医院昆医附一院专家回避,医方无回避专家要求。撤出患方要求回避的专家后,医患双方、昆明医学会医鉴定办从昆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心胸外科、呼吸内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正式专家7人、候补专家8人,其中医患双方每方随机抽取正式专家3人、候补专家4人,医鉴办随机抽取正式专家1人,同日通知了医患双方鉴定会的时间。”

  “(2013年)9月11日,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各3人到会,专家7人到会。专家鉴定组认真审查了医患双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答辩,并提问了相关问题,经过充分讨论、合议及无记名投票表决,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了鉴定结论。”

  昆明医学会网站对该学会的介绍是:昆明医学会办公室隶属于昆明市卫生局,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中之一的业务是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网站未列出专家名单。

  记者在昆明医科大学网站上查到,昆医附一院、昆医附二院均系昆明医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

  一家三口状告昆明医学会

  今年7月16日,胡先生及其女儿胡某、岳母刘某向官渡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状告昆明医学会。

  在诉状中,胡先生等向法院提出4项诉讼请求:认定昆明医学会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杨女士的病情加重乃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侵犯杨女士健康权和生命权;认定昆明医学会为杨女士出具的鉴定书回避争议要点和客观事实,没有履行承诺义务,应对胡先生等3人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昆明医学会道歉,退赔2000元鉴定费,赔偿胡先生等3人的经济损失93485元(包括死者生前住院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令昆明医学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月13日,官渡区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等3人的起诉。

  市中院指令官渡区法院审理

  胡先生等3人不服官渡区法院的裁定,上诉到昆明市中院,请求撤销官渡区法院的民事裁定,发回重审。11月14日,昆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昆明市中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胡先生等3人起诉时认为昆明医学会在为杨女士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不顾病人家属反对,未考虑患者不能脱氧和移动的情况下,仍要求患者到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病情恶化,其死亡与此鉴定有因果关系,系针对昆明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侵犯了杨女士的生命健康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起诉条件,故官渡区法院对此主张应进行实体审理。

  12月9日,昆明市中院裁定:撤销官渡区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636号民事裁定;指令官渡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律师说法:状告医疗鉴定机构现实中很难立案[/page]

  胡先生告诉记者,他对昆明医学会给妻子出具的鉴定结论本身有异议,对其中的鉴定程序也有异议。起初是准备就鉴定报告有异议而直接起诉昆明医学会,但考虑到最高法《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都是通过向上一级医疗鉴定机构申请重新组织鉴定的路径,最高可以找中华医学会来鉴定。因此才找出鉴定过程的“程序问题”来起诉。

  既然胡先生对昆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结论持有异议,当时为何没有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他说:“事故鉴定后,我妻子病情加重至危重,当时家属忙于配合医院抢救病人,根本无暇顾及向上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朝德代理过多起医疗纠纷案。他说,按理说,只要有原告、被告,法院是必须立案的,但现实中还没有人找他代理(状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这样的官司。

  “各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来自当地大医院的资深、知名医生,鉴定专家与被鉴定医院、医患纠纷中的当事医生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容易干扰鉴定结论的公正性,或者得出不公正的鉴定报告。这些年来,医疗鉴定报告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差,是全国性的问题。”尹朝德律师说,“这也是目前没办法解决的事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技术,不相信他们的鉴定,你又找谁来鉴定呢?”

  就胡先生状告昆明医学会这起官司,尹朝德律师说,对促进医疗鉴定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推动大的改变很难。

  上海律师卢意光在他的探讨文章《如何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中写道:“近年来,由于医患纠纷的不断升温,给卫生界和司法界带来前所未有的困惑,而其中又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受公众关注。2002年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鉴定的组织工作由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改为医学会,试图消除公众对‘老子给儿子鉴定’的疑虑。时至今日,这种机制存在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在公众面前。据2005年卫生部门的统计,到国家卫生部上访的群众,其中60%以上是因为对医疗鉴定严重不满。看来,提高医疗鉴定的公信力,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名词解释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学会

  2002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中华医学会和全国各地医学会开始承担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社会公益性职责。

  医学会系统在较短的时间内,依托学会的专科学术资源优势和地方学会的组织优势,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全国迅速建立了囊括市级、省级四百多个医学会医鉴办的首次、再次和中华医学会的三级鉴定体系,1500名专职医鉴工作人员队伍,形成了全国市级以上完整的鉴定组织体系。

  根据《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的规定,市级、省级和中华医学会都分别组建了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包括各医学专业在当地和全国最有权威性、最优质的医学专家资源。其专家数量从2002年10万临床医学专家,经过三届调整,近年已发展为17万人。

  按照以上部门规章的规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分为62个学科专业。各地很多医疗资源充裕的医学会,根据本地区临床医疗的实际情况,专家库的专业学科细分至80-100个;而即使医疗水平相对较差地区的医学会(如安徽等),专家库的专业学科也最少在25个以上。

  进入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专家都必须是担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即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从正规医学院校毕业后,经临床理论与实践摸爬滚打至少13年以上,才符合入鉴定专家库条件。所有专家库成员须经过各个医疗机构及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推荐、医学会理事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等等审核批准后才能入库,并颁发专家库成员聘书。

  医疗事故鉴定

  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是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