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销售假冒产品归谁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分工:

  (一)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二)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销售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三)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需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凡是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1、假冒注册商标的;

  2、假冒专利的;

  3、盗版自制的;

  4、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5、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6、不符合执行标准的;

  7、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8、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9、国家明令淘汰的;

  10、过期、失效、变质的。

  关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对象这个问题,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