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所得税境外抵免税额的计算步骤是什么

  一、企业所得税境外抵免税额的计算步骤是什么?

  第一步:先计算国内外应缴纳的税额=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25%,(注: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第二步:计算限额(可以理解为国外所得额在国内要缴纳的税额),限额=国外税前所得额×25%,[注:如果境外是税后利润要换算成税前所得,即税后所得÷(1—境外税率)];第三步:境外缴纳的税额和限额进行比较,境外税额大于限额不用补税,反之要补税。

  比如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4万元,不用补税,也不退税。境外缴纳的税额是5万元,限额是6万元,要补税1万元。

  汇总我国缴纳的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的税额+补税。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的适用

  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此公告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有关规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适用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分类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