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1、凡新进区的生产企业,除享受所得税前5年免收,后5年减按7.5%征收的优惠政策外,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返还增值税省、市留成部分的50%~100%;非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高新区财政视情况返还增值税省、市留成部分的30%~50%。

  2、企业自筹资金在高新区内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收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3、企业在高新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免征排水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及各种保证金,减半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占道费。

  4、高新区内生产和经营性建设项目,水电增容费可分年摊到水电费中收取。

  5、为鼓励和吸引企业进区,市属企业可在高新区注册,高新区财政视情况返还增值税留成部分的30%~50%。

  6、到高新区投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企业的域外(吉林市区以外)人员凭高新区工商局注册登记证明准予落高新区户口,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7、进区企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给与其它优惠照顾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8、对吸引大企业进区及引资有功人员,由高新区财政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