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洋打工”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08年经济危机中的“一枝独秀”,使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到中国找机会,“洋打工”的现象日益普遍,保X就是这样一位洋打工者。

  保X是美国人,因为留恋于AA的悠闲清净,在AA八中当外教。法院资料显示,保X2009年6月进入八中担任外教,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聘了一年,年薪8万元,期限到今年6月30日。但是今年,八中以“预算问题”为由,拒绝了再与保X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心中不服、又非常渴望留在AA的保X,一纸诉状将AA八中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保X的辩护律师认为,八中是事业单位,保X是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所以适用《劳动合同法》,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中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保X是一名在中国无定居权的外国人,应当遵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5年,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