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借签合同恶意磋商,得赔损失

  张小姐经营了一家理发店,最近她想把理发店转让给别人。

  李某正想开个理发店,便与张小姐洽谈转让事宜。此时,同样开理发店的钱某在与张小姐聊天时知道了李某的情况,便想让李某买自己的理发店。

  于是,钱某谎称自己准备扩大经营,假装愿意购买张小姐的店面,与她进行了长时间的商谈。同时,钱某暗地里却与李某签订了理发店转让协议。最终,张小姐不得不以更低的价格将理发店卖给别人。

  张小姐后来知道此事非常气愤,来到司法所咨询,自己可否向钱某要求赔偿?

  司法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钱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张小姐进行磋商,给张小姐造成了损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