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偷偷让人代签劳动合同

  昨日,镇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2013年3月,29岁的河南籍男子班某应聘进入镇海某机械公司做钻工。3月5日,公司组织同一批进入公司的4名新员工集体签合同。其中班某的合同上约定生效日期从2013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4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即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趁人事部职员去洗手间时,班某偷偷将自己的合同递给杜某,让杜某代为签名。签名后,班某自己在劳动合同写上日期。

  一个多月后,杜某准备辞职。班某又拿来一张公司的辞职申请报告单,让杜某再帮忙写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上2013年6月4日的离职时间。

  2013年6月,班某拿出杜某签字的辞职申请报告单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批准了。辞职后,班某向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4月5日至2013年6月4日两个月的双倍工资。

  进入仲裁程序后,公司对班某的合同重新进行了审核,发现班某是请人代签合同,属于授权代签。但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班某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明。2013年8月,镇海仲裁委作出裁决,机械公司向班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8944元。

  2013年9月,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镇海法院起诉,并申请让杜某等人出庭作证。法院审理后认为,班某认可机械公司安排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班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上的日期为其所签,这表明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并且也做出了签订合同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机械公司无需支付班某的两倍工资8944元。判决后,班某也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