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婆赠前儿媳房产赠与合同有效

  余某与孟某原是夫妻关系,2009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及生活上的琐事问题,二人于2012年协议离婚,幼子随母亲余某一起生活。二人协议离婚时,公公婆婆考虑到年幼的小孙子的居住问题,协商之下将2011年政策动迁分得的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送给了余某,且双方签下了协议书。之后,余某跟儿子就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中。前不久,余某得知房屋产证已经办理,遂要求公公婆婆将房屋过户至她的名下。公公婆婆考虑之下,要求余某将小孙子的名字也要写在产证上,否则不愿意协助办理过户。余某认为公公婆婆当年已经将房子赠送给她,现在怎能出尔反尔?故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了法庭。

  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认为余某与公婆当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公婆当时是为了考虑自己的孙子有房居住,才同意将其中的一套房屋给余某,但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考虑到余某与公婆之前相处得倒也和睦,再说公婆这样做也是出于对小孙子的疼爱,案件最终还是以调解收场,公公婆婆愿意协助余某去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