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目的未实现,法院判决返定金

  原告黄某系经营调味品个体工商户,2010年间,在县城关镇经营老鸭汤饮食店的被告陈某曾多次向原告赊购调味品,至当年12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某尚欠原告货款2.4万元。2012年4月间,因无力还款,被告陈某提出欲以7万元的价格将其经营的小食店转让给原告黄某经营,货款从转让款中扣抵,并要求原告支付1万元转让定金。同月24日,原告黄某向被告陈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被告陈某向原告黄某出具了收条。原告黄某支付定金后,被告陈某未履行转让承诺,亦未返还定金。经原告黄某多次催讨未果。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约定以原告黄某向被告陈某给付定金作为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该债务纠纷属于定金合同纠纷。依据《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陈某在收取原告黄某支付店面转让定金1万元后,构成合同违约,原告黄某依法有权要求被告陈某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原告黄某主张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定金1万元的请求,是其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黄某定金1万元。

  评析:本案中,被告陈某在收取原告黄某支付店面转让定金1万元后,构成合同违约,原告黄某依法有权要求被告陈某双倍返还定金,对于原告黄某主张要求被告陈某返还定金1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官提示,“定金”与“订金”虽读音一样,但定金属法律担保方式,接受定金方不履行义务,需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则无严格界定,只是一种预付款,接受订金方不履行义务,只需原数退还。当前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区分清楚“订金”与“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