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徇私枉法与滥用职权的联系是哪些

  一、徇私枉法与滥用职权的联系是哪些

  1、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联系在于行为人都有主观的故意,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等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徇私枉法和玩忽职守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1、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