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一、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1、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损害。免责事由当事人可对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对于他人人身、财产等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