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朋友之间要互助,借款到期应还钱

  刘某是包河区一小区居民。2012年2月,刘某向林某借款23万元,刘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半年之内还清。约定到期后,林某多次催要,但刘某以自己生意难做,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款。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多次发生冲突。2013年4月,林某来到芜湖路司法所申请调解。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2013年6月,最终,刘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典型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一种是民间借款。理论上,广义的民间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按期提供借款,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则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刘某于2012年2月向林某借款23万元并写下借条,合同生效后便承担起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林某可要求刘某返还借款。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刘某可不支付借款的利息。

  生活中,身边的朋友难免会有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我们理应伸出援助之手,但借贷产生后,各自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要因到期未及时还款而伤了感情,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