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盖公章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过后,小舟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小舟并没有留意到签订的合同只有人事部门主管的签字,却没有公司的公章。半年后,小舟意外地被公司辞退了,而曾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没有公章也被认为无效合同。

  小舟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他顺利地找到了一份贸易公司的工作,公司业务量很大,在实习期间小舟就经常加班,也正因为很努力,三个月后小舟顺利通过了实习期,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小舟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看得特别仔细。公司在这方面也很正规,在合同中不但约定了薪酬待遇,连加班、假日等也都清楚地写明了。小舟觉得很满意,当即和人事部门主管签了合同。然而小舟却落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份合同只有他和人事主管的签字,却没有公司的公章。

  工作了半年多时间,小舟对公司的业务越来越熟悉,但做贸易工作很容易因沟通问题和公司上级以及对口单位产生矛盾,年轻气盛的小舟说话有些生硬,因此得罪了不少人。几天前,小舟和公司主管因为业务问题吵了几句,主管就表示要开除他。小舟没当回事,“我签合同了,你不能说辞退就辞退。”没想到主管找到了人事部门将小舟的合同找了出来,称该合同根本没有公司的盖章,是无效合同,当即要求小舟离开公司。

  小舟非常气愤,但他也发现合同确实没有公司的公章,小舟不知道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他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律师说法

  天津曹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表示劳动合同生效。

  因此,仅仅是因为劳动合同没有单位公章而直接将劳动者辞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该公司人事部主管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其职务行为,并非人事部主管决定小舟能否签合同,而是人事主管代表公司和小舟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该合同已经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公司拿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当辞退员工的借口是不合理的。如果真要辞退小舟,小舟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