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不得裁减

  一、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不得裁减

  1、经济性裁员时以下人员不得裁减: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