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一、办理失业保险条件: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2%个人缴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形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并不是所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