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从事与本会计师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便有可能造成该合伙人利用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身份和地位获得的各种业务信息及经营秘密,牟取个人的最大利益,从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利益。这种竞争业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范围相同的或本事务所正在从事的其他业务,包括:

  1、以合伙人名义进行的业务,即合伙人自营;

  2、合伙人依其意图而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业务;

  3、合伙人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业务等。

  依据法律规定,无论合伙人所从事的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是否对本事务所造成损失,均应予以禁止;若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本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伙人从事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应归本会计师事务所所有,对于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合伙人,并可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合伙人决定,将该合伙人予以除名或责成其退伙。

  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独自经营与本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甚至另辟蹊径,将本事务所的法定业务转移给其他事务所执行,自己从中收取业务介绍费,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应该以事务所全体合伙人的名义经营,不能以某一合伙人个人名义经营。对于非法定业务,境外的做法通常是在本会计师事务所名下以专业有限公司如咨询公司的形式进行经营,也禁止以合伙人名义经营与本事务所相同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