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什么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发生事故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保护好现场。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调解结果有哪些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2、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