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执行和执行罚

  日前,笔者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篇报道,内容大体是某法院受理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成立,要求其在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于是法院以被告的名义拟定了道歉声明,发表在网站上,并要求网站在网页上保存该声明15日。

  初看这篇报道,对这家法院的做法感到新鲜,多少也有些敬意,但仔细考虑,发觉这家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发表道歉声明从执行理论上讲属于对指定行为的执行,对指定行为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两种措施,即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对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委托他人代为完成,因完成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罚是对只能由被执行人自己完成的行为,经法院劝告,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法院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对其采取罚款、居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其自动履行止。由此看来,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指定行为法院采用那种执行手段要看行为是否能够由他人代替履行。再回到本案,本案中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发表道歉声明应属于不能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行为。发表声明实际是道歉的一种载体,道歉代表行为人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伤害的自我谴责和内心反悔,他人是无法代替的。退一步讲,即便被执行人内心并无真诚悔过之意,但其自己发表道歉声明也表明了对法院判决起码的尊重。这家法院的做法从正面看的确解决了执行问题,也能起到为受害人消除影响的作用,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却宽容了被执行人无视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个人感觉是不可取的。

  再谈一点题外话,对于名誉侵害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前三种的标的都是针对行为的,停止侵害要求行为人保持不作为的状态,无主动履行事项,如其违反需对其课以强制措施;消除影响如本人不履行倒是可以采取他人代替履行的方式解决,但也应该对其进行处罚,而赔礼道歉只能由本人做出,拒不履行应采取执行罚的手段强制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