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期限,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的通常方法

  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的通常方法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5、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