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院查封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法院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但是,不允许买卖、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如果要进行处置,必须经法院同意,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后方可,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查封也就是被司法监管了,不能正常使用。

  抵押物对抵押权人(债权人)来说其实就是享有变价受偿权,不能够使用与办理年检,债权人妥善保管的义务。

  当然车辆如果同时被扣押了的话,就不能上路了。单纯查封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届时车辆所有人是可以将车辆提走的,所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务必记得查封冻结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车脱审了,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尽快进行年审。车辆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提交行驶证、交强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