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年度报告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9
执行日期:2006-11-30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同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法及取得的效果;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执法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完善修订的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以协调和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时做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补报。每年年底,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对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