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哈尔滨市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年度报告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9

  执行日期:2006-11-30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市、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同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学习、宣传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法及取得的效果;

  (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执法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完善修订的内容。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报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采取相应措施,以协调和促进立法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各执法部门应当按时做出报告,对逾期不报的,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补报。每年年底,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对报告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