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浅谈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产生根源和整治对策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存的价格管理机制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中,经常存在经营者利用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存在于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尤其在消费环节,它严重干扰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如何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营造信用和谐的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目前价格监督检查面临的重要任务。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浅谈一下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一、不正当价格行为实例

  近年来,通过市场价格监管和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当前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馈赠的商品不标明具体品名。我们在日常消费中经常遇到买一送一、买二送一等不如实标明馈赠商品品名现象,给消费者带来误解。比如我市某商场销售的洗衣机,标价签上标明“买一送一”,使消费者误以为买一台洗衣机时赠送一台,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而是赠送一些价值比较低廉的其他商品,从而误导了消费者。

  2、虚假折价。降价销售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2007年7月,我市某大超市打出了“活动期间商品2折出售”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实际在全场的数百种商品中,只有极小部分小商品按2折销售。超市人员解释说只有部分商品搞活动,但打出的条幅却未标明。有的商场或商店打着打折的幌子,擅自提高商品原价,其折扣后的价格有时还高于同行业同类商品的价格,我们在调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其所标原价为虚构原价,使广大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3、经营者利用不正当价格手段排挤其他经营者。比如我市有两个啤酒品牌代理商,一方为了挤跨对方,从对方购入啤酒,然后再以低于对方的价格销售,使对方正常的经营秩序混乱,商业信誉严重受损。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4、隐蔽价格附加条件——模棱两可的“低价优惠”。如我市某手机商场以广告形式标示了优惠部分手机卖价,但柜台相同手机的明码标价却高出广告价100—200元不等。消费者就此询问,被告知已在广告最下角印有一行很小的文字“以上机型均为入网套餐价”,是有价格附加条件的。这看似合理的价格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标示价格或收费带有馈赠及履行限制条件、连锁服务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当使用与价格、收费标示同等或更大的字体及其他一些醒目方式明确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规定。

  5、餐饮店强收消费者酒水“开瓶费”(服务费)。2007年上半年,我市查处了数起“开瓶费”引起的违法案件。有些餐饮店在没有事先告知(或公示)的情况下,收取消费者酒水“开瓶费”每瓶30—100元不等。

  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产生原因

  1、社会环境。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价格诚信意识并不能约束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在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不力的情况下,从短期看,经营者的失信代价远远小于守信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导致不正当价格行为频繁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追逐急功近利,经营理念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对我国的价格法律法规尤其是各种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甚了解,不能分辨出哪些是不正当价格行为,当其利益受到不正当价格行为侵犯时,不能及时发现,更不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出台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配套的规章,但在实际操作上还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主要原因是条款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价格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既要考虑执法效果,又要考虑执法程序,是否在定性和处理上经的起法律法规的检验,对一些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操作上采取比较谨慎的处理方法。如在《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只是对平均价格、平均利润率、平均差价率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计算方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等行为的认定,目前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认定办法。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势必导致执法人员在“有法可依”环节大打折扣,影响了执法力度,“无法可依”成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有发生的“理由”。

  4、价格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与经营者比较,对价格信息的了解处于弱势。经营者能够比较及时获得商品各个环节较为全面的质量、价格信息。而消费者缺少这方面价格信息,容易被不法经营者侵害价格利益。

  5、政府监管不力。一方面个别价格管理部门的执法着力点放在政府管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上,而对市场形成价格的监管缺位。另一方面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检查手段和方式比较落后,喜欢走“老路”,缺乏创新意识。加之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往往出力不讨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三、规范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对策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在整治放开价格商品中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时,一方面加大对重要商品的价格资料监测等基础工作,按照发改委出台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要求,开展对价格平均水平等指标的监测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时向社会披露重要商品平均价格水平,增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价格权益。

  1、加强对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意识的宣传引导。通过采取集中讲课,上门指导,对各种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坚决曝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违法经营、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加强价格自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增强经营者遵守价格法规的自觉性;与经营者签订诸如《反价格欺诈责任书》、《反价格垄断责任书》等形式,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营造社会监督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氛围,保护人民切身利益。同时加强对12358举报电话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物价部门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是人民利益的“保护伞”。

  (二)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法律法规是物价人员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依据,也是物价人员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利“武器”,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价格执法的顺利进行。因此建议上级价格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制止价格欺诈、价格暴利、价格串通等有关法规规章,使其进一步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只有让不法经营者感觉到其行为得不偿失,才会对经营者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从思想上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

  (三)转变工作思路,将对市场价格的监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对放开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群众利益,关系到政府形象,因此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知难而上。1、提高对市场价格监管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对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转变“价格放开不好管”的观念。只有思想上重视,采取措施得力,价格管理部门才能做到“不缺位”,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2、必须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日程。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等问题。如果得不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作开展起来的难度就更大,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把市场价格监管纳入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日程,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3、对放开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监管与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工作同时开展。在开展明码标价、明码实价过程中,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监管。把推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工作作为切入点,建立和完善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定期了解市场价格情况,严厉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快速扎实有效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在查办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案件的实践中,价格执法人员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难”,有些证据稍纵既逝,事后很难再补证,给案件处理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首先要利用好查办的时机,就是要在掌握一定线索前提下,快速做出反应,及时行动,取得证据或保存证据,防止必要证据的灭失。其次是要把握好取证关,做到完整取证:⑴当场取证,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⑵取证多样化。除调取实物证据外,还要多样、多形式取证,如利用录音笔、摄象机等,制作影音、声像证据材料;制作利害关系人的笔录等等,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由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多数为私营,处理过程中争议比较多,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执法人员要特别注重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既要果断处理,又要有应对复议和诉讼的准备。只有价格违法事实的证据扎实有效,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从严从重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