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面对公司的空头支票,职工是否仍受制竞业禁止

  目前,多数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都会要求一般为期三个月左右的试用期以考核新员工的工作能力。现在跟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时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规定,乙方在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及该期限终止后两年时间内,不得从事甲方业务以外的竞争业务。如有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20000元作为赔偿。虽然协议中写明了乙方在职及竞业期限内以每月支付200元作为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每月工资条中并未列明任何款项属于竞业经济补偿项目(当初签协议时HR口头告知这200元是包含在工资内的)。

  请问,如乙方在试用期内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受到择业限制,违约的话是否真的要向甲方进行赔偿?

  分析:一由于企业方只是口头说明每月200的补偿包含在工资中,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另一方面在于辞职后,如果公司并没有按照协议所说在期限内(终止合同后两年)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以上两点都可以视作公司没有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因此该协议对该职工来说应该是没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来看,保密条款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本提问中的甲(用人单位)在与乙(劳动者)在乙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给乙支付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认为乙应受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约束。

  所以如果未在工资中注明,只是公司的口头说明,又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条款。这样对职工的约束力就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