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对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

  甬劳社老〔2005〕113号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办理病退时其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缴费可否不予补缴的请示》收悉。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答复如下: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职),确因生活困难不能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证明,可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