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财产共有权制度的构建

  (一)共有的一般理论

  物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由此衍化出“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换言之,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但是一个所有权同时由多人享有则不为法律所禁止。这就是《物权法》上所说的共有。所谓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一物由多个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可以认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分为两类,一是单独所有权,一是共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理论中,民事权利的类型非常丰富,可以分为财产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类型和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利。除了所有权可以共同享有之外,其他民事权利也存在着共有的情况,理论上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共有称为准共有。准共有的客体包括哪些民事权利存在着争议,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5条的规定,准共有的客体主要包括各种他物权;而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其他的财产权,甚至是某些人格利益如荣誉利益等都可以称为准共有的客体;另有学者认为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同时认为对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共有,可以准用有关准共有的规定。笔者认为,准共有客体范围的限定与准共有概念的确定有密切关系。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准共有的定义,如果将准共有概念的外延缩小,将其限定为特殊共有,或者称为非典型的共有,它是与共有有所不同的相当于共有权的共有,此时准共有属于共有权体系中的一员,而共有权主要是对传统大陆法系“一物一权”原则的延伸,解决物权归属于多个权利主体的问题,所以,目前宜认定只有他物权之上可以成立准共有;若扩大准共有概念的外延,认为其本质上不属于共有的范畴,它只是参照适用共有的有关规则,则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某些人格利益都可以成为准共有的客体。第一种观点,试图“迎合”共有的概念,将准共有纳入共有权的范畴,但严格意义上的共有只是所有权的共同享有,准共有则是多个主体共同拥有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二者不可能产生交集,除非同时在严格的共有与准共有之间创造一个上位概念——广义上的共有(多个主体对物权的共同享有权),但这一做法将造成概念之间的繁杂和混乱,不利于司法实践。笔者主张后一种观点,准共有与共有的相同之处只在于适用的规则,而本质上存在着很大区别,因此,准共有可以在他物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某些人格利益上设定。

  (二)信托财产共有与准共有

  探索信托财产共有权,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内容范围。在日本、韩国,对某些以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限定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者承担信托:(1)金钱,(2)有价证券,(3)金钱债权,(4)动产,(5)土地及其定着物,(6)地上权及土地的承租权。《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会社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1)货币,(2)有价证券,(3)货币债权,(4)流动资产,(5)土地和建筑物,(6)地产权、遗产权及土地租赁权等。前述《法国民法典》2011条规定了内容广泛的信托财产,不仅规定了多种财产种类(物、权利、担保),而且还允许了将来的财产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其中“整体”的表述意味着多种财产可以作为一个“财团”成为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转移的客体。并且该条虽然没有使用“所有权转让”的表述,但该条规定在该法典的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不同方式”中,根据体系解释可以得出,法国法中信托的设立实质上是采取了转让所有权的制度设计。《法国民法典》事实上将信托财产全部纳入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而我国《信托法》第14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人信托财产”。在我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最初移交给受托的财产以及该财产在受托人管理过程中所取得的财产,“既包括由此取得的收益、孳息、补偿金、赔偿金等积极财产,也包括正当产生的债务和正当支出的费用等消极财产”,可见,信托财产是一项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我国《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具体涉及的财产类型,仅在第7条第2款提到“本法所称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我国信托法中,合法的财产权利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而信托是一种以财产关系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可以将人身权利排除在信托财产的范围之外。换言之,只有财产权利才是信托财产所能涵盖的权利类型。另外,我国《信托法》在第14条对信托财产又进行了笼统的规定,根据文义解释、信托法的商法性质以及私法自治原则,可以认为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财产,均可以设立信托。除了《信托法》,我们还可以从我国2002年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中归纳出信托财产的一些种类,有:资金(包括外汇),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企业资产(往往是集合财产),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信托财产是一个属概念,包括不同种类的财产,涉及到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类型,并且常常体现为多种财产类型的不同排列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