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和员工都须慎重对待竞业禁止

  女白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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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从原单位离职后,未遵照其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同行业具有竞争业务的其他单位找到一份相同的工作。原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将杨女士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女士败诉,被判返还补偿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21334.25元,法院同时判决杨女士应继续履行其与原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杨女士原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该信息技术公司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该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支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协议》中规定,杨女士在离职后应按时向信息技术公司提交实际、有效的从业证明;信息技术公司每年需向杨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协议》还规定,如果杨女士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除应返还信息技术公司已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向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查明,杨女士于2004年8月5日从该信息技术公司离职,并到另外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任职。这家科技发展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均是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法院认为,杨女士离职后在竞业限制义务期内到某科技发展公司工作,其先后工作的两家公司属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因此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