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私做放弃继承协议,法院不予认可

  94岁高龄的孔凤春,由于患有阿兹海默氏症,因此被送到了本市郊区的一家养老院,并由大女儿王英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其日常的生活开销。2013年底,孔凤春的儿子突然离世,由于其未留下遗嘱,故其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就变成了遗产,等待两位法定继承人母亲孔凤春和女儿王蓓继承。

  为了能够多分一点财产,王蓓多番游说大姑姑王英,希望由王英作为孔凤春的法定代理人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由王蓓支付12万元后,将王建国的房屋产权份额变更为王蓓。王英考虑哥哥王建国高中毕业,就为了家人到东北漠河插队落户,此间在父亲过世后,还远隔千里关心母亲和四个妹妹,并经常寄钱回家补贴家用,着实不易,因此便答应了王蓓的请求。

  该案审理中,双方表现出了强烈的调解意愿。但经法院调查,王建国名下的房产份额价值60万元,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孔凤春应分到30万元。而本案当事人双方欲以12万元了结,对孔凤春而言有失公平。另外,目前孔凤春住在养老院,由于长期卧床不起,看护费用相对较高。

  为此,法官告诉王英、王蓓,她们目前自行达成的协议损害了孔凤春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王英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是不能在本案中部分放弃她的继承权的。双方都表示不解,王蓓甚至还在法官面前嚎啕大哭,认为自己与大姑姑的一致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因此也是合法的。法官从亲情出发展开释法说理工作,孔凤春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的不幸以及今后在养老院生活需要费用支出,同时百年之后也有许多身后事要处理。当然,法官也不忘提及王蓓的合法权益,以及王建国对大家庭的贡献。

  最终,王英和王蓓均理解了法官的用意,并重新达成一致:王蓓支付孔凤春房屋折价款30万元,当天支付15万元,今年年底再支付15万元。王英代孔凤春收到上述钱款后,由其代为协助王蓓办理房屋产权份额变更手续。

  【以案说法】

  根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王英作为孔凤春的法定代理人与王蓓之间达成的,以王蓓支付12万元换取王建国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的协议,虽系双方自行协商,但其违反了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损害了痴呆老人孔凤春的合法利益,故法院不予认可。之后,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再度达成以王蓓支付30万元换取王建国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的协议,由于系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调解协议,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