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异地放弃继承权公证手续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