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货物运输装运条件

  装运条款内容同合同性质和运输方式有关。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而海运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又比较复杂,故以下仅就海运出口合同中的一些主要装运条款加以介绍。

  一、装运期(又称装运时间)

  (一)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应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

  2.对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

  3.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是否明确合理。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2、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应考虑货物的合理流向并贯彻就近装卸的原则。

  (2)应考虑港口的设施、装卸条件等实际情况。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批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和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二)转船(Transshipment)

  又称转运,它是指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转运,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都应在买卖合同之中具体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