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土资源部就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答问

  一面是扩大内需带来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用地需求激增,一面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存在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日前,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此举标志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为什么要改进现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遵循了什么样的原则,在哪些环节取得了重要突破,对土地管理将带来怎样的影响?就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问:据我所知,这项工作从2007年起就开始酝酿,在当前扩大内需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背景下正式出台文件,是巧合还是必然?

  答:应该说是改进用地审批工作的大势所趋,是我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大成果,也是我们主动应对形势的一项重要举措。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时间长、报批程序和材料复杂等。实际运作中,有的项目一等就是几个月、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地方等不起。特别是一些有工期限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急于开工。未批先用等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大量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现行土地审批制度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改进。

  2007年,部调整了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后,我们就抓紧研究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2008年初,按照部长办公会议要求,我们着手起草《通知》。在《通知》起草过程中,部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两次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征求省厅意见。这项工作被列为我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重要成果。在试点活动中,我们就《通知》有关内容作进一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去年11月,根据新发布的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部关于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部署,对《通知》有关内容再作修改完善。2009年1月,再次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

  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我们对这项工作投入了大量精力,也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取得了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尚未见底,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扩大内需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徐绍史部长在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一条措施就是快审批,建立土地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从这个角度看,我们适时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适应了形势的需要,应该说是及时而有力的。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在缩短周期、简化报件、提高效率等方面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这次改进审查报批工作,立足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

  具体措施,其一是早介入。为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我们要求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要提前介入,主动了解项目涉及用地情况,提前做好有关用地服务工作。按规定,省级或部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论证的,可以提前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这样可以缩短用地审查报批周期。

  其二是优化程序。我们借鉴部分省份的做法,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就征地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照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与每家每户具体财产确认、补偿兑现及社保安排,都放在征地批后实施阶段进行。

  其三是分段呈报。过去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往往因为涉及多个市、县,各地在组织用地报件时互相牵制,省级要等到市、县用地报件组织完备后才能报批用地,有的项目要等待很长时间。针对这种情况,《通知》明确,先行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也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当然,这些用地都是需要呈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存在“用地分拆、规避审批”的问题。

  其四是简化材料。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大幅度简化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减少约70%。

  这样一来,总体审查时间会大大缩短。我们明确承诺,对符合要求的申报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

  不给今后改革设置障碍,权责一致

  问:审批制度改革牵涉面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担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不给今后改革设置障碍,合理划分各级职责,权责一致,监管工作跟上是改进审批工作的重要原则。

  《通知》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责任。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其责任是: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审查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形成报部的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问:从分工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权力大了,责任也相应加重了。

  答:应该是权责更加一致。过去,省级或多或少地是“二传手”,对用地审查把关没有体现更多责任。《通知》明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进行严格把关,逐项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这样一来,在用地审查报批中,市、县主要是做好用地申报的基础性工作,省级进行实质性审查,部是进行合规性复核。这样,既能调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又能使中央部门从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可以把更多精力用于宏观政策制定和用地批后监管。

  把住关键环节,强化批后建设用地监管

  问:赋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质性审查权力,会不会容易出现乱象?

  答:这正是我们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改进审批工作,丝毫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改革和监管匹配,防止出现任何乱象。

  大家可以仔细琢磨一下《通知》所列的报批材料目录。在10件报批材料中,有3件是关于“坐标”的,即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千万不要小看这个规定,这是新的强制性要求。有了精确的用地、补地“坐标”,应该说,对加强用地批后监管、批后核查作用非常大,有利于全面实现“一张图”管地。

  应该说,我们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口子”始终没有松,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弦始终没有松。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用地,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部将根据项目性质、用地预审等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较多的,部也将视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用地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问:《通知》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什么要求?

  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省级和市、县用地审查呈报的有关要求和时限。同时研究改进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总之,通过上下共同努力,形成合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记者吕苑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