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是否合法呢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等;

  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