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到罚款的,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罚款收据。如果没有签发,双方有权拒绝罚款。

  (二)执法人在当场收到的罚款,应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日之内送到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到的罚款,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两日内送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入指定的银行。

  (三)因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分期上交或者延期上交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并且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停或分期上交。

  (四)除了依法应销毁的东西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产必须要按国家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来处置。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产拍卖必须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拦截,私分或伪装。财政部门不得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所得以任何形式没收违法财产归还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