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对特定人的符合特定条件的特定的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经过特定的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特定权利。该定义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九个特定(特定国家机关、特定法律,特定人、特定条件、特定发明创造和可识别性标记、特定程序、特定保护、特定激励效果、特定权利),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所有内容。

  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指出,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