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作品修改权法条

  作品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已发表作品的权利,为著作人身权之一。《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作品修改权只是针对已发表作品修改而言。作品发表前的修改系作者的创作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修改权。

  在作品完成并交付使用后,对作品的修改则视为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该项权利主要指作品再次印刷出版时,作者有权对作品的原牌进行修改。作者申明修改后,使用人不得再使用修改前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

  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

  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

  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的修改权是可以对其他人进行授权或者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