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起“亲子鉴定”案例

  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结婚,并生下两个儿子,后张某怀疑二儿子张乙不是自己亲生,瞒着老婆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是二儿子和自己排除父子关系,于是起诉到泗阳法院,要求离婚。

  2006年,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恋爱,同年就举行了婚礼。随后的三年里,刘某给张某生了两个儿子,2011年,两人达到了结婚年龄,在父母催促下领取了结婚证。

  由于两人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年纪很小,互相不够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2年9月,刘某曾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是夫妻关系并未好转。

  随后张某开始怀疑第张乙不是自己所亲生,2013年,张某将张乙带到省城的一家医院的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与张乙之间不符合遗传定律,排除父子关系。

  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刘某离婚;长子张甲由张某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每月400元,从法院判决离婚之日起至张某独立生活止;张乙由刘某抚养,由刘某自己支付抚养费,且支付张某自张乙出生至2014年5月底的抚养费,按每月400元计算;刘某承担过错责任,支付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辩称,两人夫妻感情确实一般,但为了子女,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因为自己未参与亲子鉴定过程,不知道张某是否是以张乙为样本进行鉴定。

  张某向泗阳法院递交了2013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承办法官多次向被告刘某释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又不同意重新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刘某还是不同意鉴定。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应当准许离婚。本案审理中法院多次向刘某释明不配合鉴定亲子关系的法律后果,其均表示不配合,推定其具有过错。故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为有利于张甲、张乙健康成长,认为张甲随张某共同生活,张乙随刘某共同生活为宜。法院酌定刘某支付张甲每月抚养费300元,从判决生效起,至张甲独立生活止。对于张乙的抚养费,张某不予承担。对于张某要求刘某支付张乙的抚养费,因刘某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张乙非张某所生,故刘某应当支付张某关于张乙的抚养费。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支持20000元。对于张某要求刘某支付的过错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刘某对婚姻具有过错,应当支付,结合过错程度、双方的收入情况等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