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撞人后伪造材料骗保,巫山一司法鉴定人员造假捞钱

  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本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保险理赔,但家住巫山县的余某在驾车撞人后,却私下向伤者支付赔偿款了结,尔后再伪造材料向保险公司骗取更多的赔偿。哪想事情败露,余某诈骗的保险赔偿金不仅得不到,而且帮助其造假的巫山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吴某也没跑脱。近日,奉节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余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出车祸私了再造假诈骗保险

  2013年7月28日,家住巫山的余某驾车到县内一加油站加油,途中因不小心将居民向某撞伤。事故发生后,余某和向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向某的医药费2.24万余元,另外赔偿向某经济损失3万元,双方到巫山县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吴某的办公室,请其作为见证人并签订赔偿协议。

  余某支付赔偿款后,作为朋友的吴某与余某商量,决定不告知向某可以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等情况,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虚假理赔。于是,吴某伪造了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并由吴某经手,巫山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向某为9级、10级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向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等级。

  随后,吴某和余某又伪造了一份赔偿协议,内容为余某给向某赔偿医疗费等11万元。余某用伪造的赔偿协议、伤残程度鉴定等材料,向自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

  同时,吴某给保险公司理赔员冉某打电话,请其帮忙尽快办理理赔手续。2013年11月5日,余某从保险公司领取到赔偿金13万余元。余某在办理伤残程度鉴定相关虚假材料时给了吴某5000元,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又给了吴某1.2万元,吴某将其中的2000元给了冉某。

  2014年3月18日下午,余某伙同吴某诈骗保险的行迹败露,接到报案的巫山警方随即将吴某抓获。当天,余某主动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法院认定二人属保险诈骗

  案发后,余某、吴某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涉嫌保险诈骗罪,二人认为不构成。因为他们没有虚构赔偿金,车祸受害人向某本来就有伤残,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巫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吴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

  鉴于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吴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愿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故法院决定对二人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余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