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自卸货车行驶中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车损人伤。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一、被告某财保六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姜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80000元(含被告吕某垫付费用85000元)。二、被告吕某等2人赔付原告姜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5785元。上述数额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吕某等2人负担。法院对上述协议已予以确认。

  1989年6月15日出生的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某村姑娘姜某,于2011年12月10日14时22分驾驶自购电动车自行车沿G105线由北向南正常行驶至1098KM+600M处时,被沿该线同向行驶由吕某驾驶所有人为吕某父亲姓名且投保险的一轻型自卸货车转弯发生侧面碰撞,致姜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该起事故经六安交警部门认定,吕某因转弯车辆未让自行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姜某当即被送往解放军105医院救治,住院计65天,花费医疗费67217元,诊断为:1、左小腿及足皮肤软组织撕脱伤;2、左足血管、神经、肌腱断裂等。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月,建议行植皮术,后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3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姜某伤情鉴定为9级伤残,伤后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后期医疗费为12000元。花费鉴定费1900元。姜某及家人因与吕某等协商损失赔偿不能,即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上述协议。